原創|其它|編輯:郝浩|2008-09-17 09:45:22.000|閱讀 1340 次
概述:政府采購新政已出臺 國產軟件期待更多支持
# 界面/圖表報表/文檔/IDE等千款熱門軟控件火熱銷售中 >>
《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首購和訂購管理辦法》和《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》的出臺,給國內自主創新企業帶來了新的動力。不過,最為關注這兩個辦法的莫過于軟件企業,因為相對弱勢的自主軟件更加期待政府采購的支持。
誰受政策扶持
從2003年提出國產軟件扶持這個概念以來,怎么界定國貨就是一個大問題,這次也不例外,財政部這次認定自主創新產品的標準是:“屬于國家認定的自主創新產品;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要求,代表先進技術發展方向;生產和制造供應商是在中國境內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、事業單位。”
對于這個標準,中國工程院院士倪光南認為,這個標準還是比較原則性的,但不如國外的明確,例如美國在加入GPA之前,美國國會于1933年通過了《購買美國產品法》,要求聯邦政府采購要購買本國產品,即在美國生產的、增值達到50%以上的產品,進口件組裝的不算本國產品。
聯想的“安全門”事件表明,美國對于是否“美國產品”的尺度掌握是很嚴格的,盡管聯想微機是在美國生產出來的,但美國并不認為它是“美國產品 ”。由于中國沒有相應的《購買中國產品法》,對于什么是“中國產品”現在還沒有明確規定,因此不能保證在實施過程中,將某些非“中國產品”當成中國的“自主創新產品”。
金蝶中間件總經理蔡軍認為,僅是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、事業單位還不夠,應該有一些更細的限制:比如企業、事業單位的出資人是誰。
北京軟件產業促進中心副主任肖瀾認為,軟件產品的核心價值是其源代碼和著作權,軟件所有的功能都是構建在源代碼之上。因此中國的界定就以源代碼和著作權為基礎,要求自主創新產品必須有國內的著作權。
對進口產品進行審核管理
新政策不僅規定了對國貨的支持,還嚴格限制了對進口產品的采購,規定“采購人因產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要求,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原有采購項目的,不需要重新審核,但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%。
對此,倪光南院士認為,這對于限制國外產品的進入有一定作用,但這“10%”的條款是否會被隨意進口所利用,目前還不清楚。所以最重要的是對于進口要“實行審核管理”。只有通過審核管理,才能判定究竟某項進口是否屬于“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原有采購項目”,可以適用“10%”的條款,否則有可能借這“10%”的條款逃避審核管理。[SPAN]
另外,軟件產品的特殊性質, “進口”的形式與傳統產品很不相同。例如,僅2006年我國四家PC廠商就和微軟公司簽署了高達17億美元的Windows預裝合同,由于Windows 是“美國產品”,所以中國PC廠商預裝的這些Windows軟件應當是“進口”軟件,但是它并不通過海關進口,而是由中國廠商根據“母盤”自己在PC上選擇安裝。軟件的進口方式除了“預裝”外,還可以通過互聯網下載,這些方式的“進口”都沒有通過海關。所以對于“進口”軟件也缺乏嚴格的界定。譬如采購人購買一臺PC,里面就有操作系統,買一個電子政務系統里面也有軟件,有時候中標的是國內企業,采購人采購的卻是國外軟件。
“不合理要求”待細化
新規定除了限制進口產品的采購以外,還從招標的角度體現了對國貨的保護:“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潛在的本國供應商。”
但是蔡軍卻覺得這個規定有些空泛,應該寫清楚什么指標是不合理的,比如直接在標書中指定國外品牌,或者在標書中寫入國外產品獨有的、但不實用的、技術特性、服務標準等等。
超圖公司總經理王康弘提出了另一個問題,那就是,軟件企業并非直接參與政府采購,而是通過與其他廠商合作,把自己的產品附著在別人的方案賣給政府,在這種情況下,軟件企業連潛在供應商都不是,就算標書中有歧視軟件廠商的成份也無話可說。
還有一種情況是采購人臨時變卦,明明有國產軟件的項目已經中標,但是卻要求中標供應商更換項目中的國產軟件,結果中標供應商不愿意得罪采購人,只有把國貨換掉。遇見這種情況,軟件廠商往往連投訴的資格都沒有,因為他們沒有參加投標。
這次兩個辦法規定:“雙方當事人依法變更首購、訂購合同條款或者簽訂補充合同的,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變更后的合同、補充合同副本以及變更、補充合同的理由報同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。”
這一點軟件廠商覺得很難接受。招標結果是專家評標產生的,必然是價格和性能最佳的選擇,采購人根本就不應該改動。因為一改價格和性能就變了,不僅令政府受到損失,也對其他落標的供應商不公平,因此王康弘認為,除非二次招標,否則不能隨意更改招標結果。
本站文章除注明轉載外,均為本站原創或翻譯。歡迎任何形式的轉載,但請務必注明出處、不得修改原文相關鏈接,如果存在內容上的異議請郵件反饋至chenjj@fc6vip.cn
文章轉載自:政府采購信息報